第1567章
而话锋一转,“我不怕他们不事生产饿死自己,我怕他们还敢端着架子欺压百姓,比如那经商的强买强卖,只怕还要细化一些法令。”
谢先生也是无奈摇头,仔细看了条陈,频频点头,末了又道是既许开农商之业,也得适当放开城禁了,不然困守一城,也做不得什么工。
只不过范围还是不能太大,农商者许于封城四境谋生等等。
这开藩禁算是间接的去除掉了一批拿禄米的丁口。
当然还有更直接的方法,也是礼部擅长的——限制各级宗藩额妾数量,并严格封爵,直接控制拿禄米的丁口数量。
其实当时的大明对于纳妾是有很明确规定的,如“世子及郡王额妾四人,长子及各将军额妾三人,各中尉额妾二人。世子、郡王二十五岁嫡配无出,许选妾二人,至三十岁无出,方许娶足四妾。长子及将军、中尉则是三十嫡配无出,许选妾一人,三十五岁无出方许娶足。庶人四十以上无子,许选娶一妾。”
而且各王府需要注明妾媵姓氏来历、入府年月,如有子女出生,要及时将子女生年月日注在妾项下备查。
更在弘治十年规定王府凡有新生子女要造册两本,分别送往礼部和宗人府;凡奏报立案者,才能请名请封。
只可惜,规定是这么规定的,执行力差得惊人——要不然庆成王一个郡王也不会有九十多儿女了。
谢先生处理过这样的案宗不在少数,深有体会,不由道:“宗藩在地方,花生传生子女不在少数,不少都记在良妾名下,朦胧请封,骗取宗禄。虽弘治十年有明令禁止,却仍有不少人无视国法,蒙混欺诈。”
(时人称宗室奸占娼妓、私收乐妇等不良女子所生子女为花生、传生。)
“还有已革爵的子女记在别人名下、乃至认养子女为亲子女,请封骗取禄米的!这番若是查处,又能剔掉一批冒领禄米的,只可惜如今只怕不好掉回头清查,只能是日后严行法度……”
沈瑞所知前世历史上嘉靖、万历朝上折奏请宗藩改革里,基本上都会提到限制妾室,通过强调妾室的“合法性”以保证所出子女的“正统性”,这也是扼制宗室人口膨胀的有效手段。
此番沈瑞就在条陈里重申了弘治朝原有规定,并进一步细化。
如王府姬妾产子造册时,需令本亲支或房族宗室五位与长史教授、收生人等甘结,以凭查考;若朦胧冒请名封,本位参革爵禄,结勘宗室降爵或革爵,长史教授等官罢黜,收生人问罪。
如非良家出身姬妾、花生传生子女不得入玉牒,更不得请封。已封者革去爵禄,不许造入玉牒。违者,乐工人等俱发边卫永远充军,辅导和保勘官一体问罪。
打着保持血脉“正统性”的幌子,其实还是要减少领宗禄的丁口数。
直白来讲,就是国家不会再当冤大头给藩王养十八房小老婆了。
诸藩王宗室,想广纳美人、开枝散叶,没问题——只要你自己出钱,编外人员国家不给开资。